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夏***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5897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经理。
被告:夏***,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娄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