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绿地汇中心DB-06号楼44号商墅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计21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