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2265号之一
原告:山东亚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宝威科技园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住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许各庄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辰。
原告山东亚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亚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0.18元,由原告山东亚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易再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玉
书 记 员 刘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