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437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
负责人:邓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纪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1栋N单元4层404号C房。
法定代表人:徐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孝财,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新纪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阳芳
书 记 员 袁 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