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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215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津慧
被申请人: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豫018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2021年4月2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自愿撤诉,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松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