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省立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4096号
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4栋2单元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冰,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省立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洞庭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雷新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省立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超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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