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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92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外环商务外环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黎树花,总经理。
关于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34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19284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11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