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680号
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4栋2单元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
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7.50元,由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