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3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司法局退休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4栋2**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