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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荣华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正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802财保153号
申请人苍溪县荣华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正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滨河支行银行账户内(账号:5105××××0252)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苍溪县荣华建筑机械租赁站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提交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CHD210Z0120Q000××××)在限额人民币120000.00元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滨河支行银行账户内(账号:5105××××0252)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苍溪县荣华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谭彬
法官助理袁平书记员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