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82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市。
被执行人:**市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映山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7023-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与**市远航地理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425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