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八达街。
法定代表人:吕小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玲,女,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828号(中心广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永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2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8944元工程款及利息(另计),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6元、执行费13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存款未领取,对此存款依法应予以扣划,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15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寒梅
审 判 员 赵 松
审 判 员 杨思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枢文
书 记 员 张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