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八达街。
法定代表人:吕小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平南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卢永斯,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南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南县**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平南县**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90元及执行费109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南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枢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倩倩
书 记 员 聂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