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6号服务楼西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宇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八达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宇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301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26日,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庚华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祝芳
书 记 员 廖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