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申3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镇八达街。
法定代表人:吕小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曲,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再审申请人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民终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宇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与平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546号(以下简称546号案)以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案)案件基本一致,本案诉讼请求否定了前案的裁判结果,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如果认定***本案提供的证据属于新证据,也应当是通过申请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二)原判认定被申请人为农网改造代付的278897.31元是招待费、司机工资、车辆维修费、加油费等明显与预支款项用途不符,上述费用不属于农网改造费用。(三)本案被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民终59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合同应当履行。为完成平南县农村电网与改造工程任务,平南县电力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宇能公司(原平南县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并制订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供电所所长工作职责》,要求平南县各乡镇、城区供电所协助开展农网改造工作,并承担一些材料和施工管理等工作,同时规定从宇能公司的结算工程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管理费给各供电所。2001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任平南县电力公司镇隆供电所、城区供电所所长期间,受宇能公司委托,负责平南县农村电网改造期间镇隆一期农村电网改造民工施工、工资结算以及城区二期电网改造基础建设、民工施工、民工工资预支等工作。其中,一期工程已完成并已结算完毕。在负责二期工程的过程中,***以预支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费,农网整改预支人工费,预支农网伙食费等名义从宇能公司借款16笔共98万元,二期工程结束后,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2008年5月20日,宇能公司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归还所借欠款33万元,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546号判决,判决***归还借款33万元给宇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判决***应当将未冲减的预支款33万元返还给宇能公司。判决中载明如此后***有新的证据证实结算不完全,还有支出款需冲减,可另外主张权利。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经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中,***受宇能公司委托处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中未经结算,***请求宇能公司支付代为支付的农网改造预支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宇能公司对各地供电所为农村电网与改造工程支付的相关费用没有规定应在何时结算完毕,在***将本案票据交到宇能公司用于结算所支付的款项,200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侦查期间,检察机关侦查提取了***交给宇能公司财务林小燕所有票据。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明确载明“如此后***有新的证据证实结算不完全,还有支出款需冲减,可另外主张权利”。且此判决后,***不断向宇能公司、检察机关要求给回相关票据。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可以认定***就尚未结算的票据不断主张权利,结合双方并无约定结算时间和宇能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何时拒不与***结算,***从检察机关取回相关票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于2016年11月从检察院复印得到相关票据后于2017年4月11日即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本案所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与平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虽然案件当事人、案由相同,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546号判决、106号判决均判决***返还预支款33万元给宇能公司,但***在本案是就其与宇能公司未结算部分款项主张权利,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且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明确载明“如此后***有新的证据证实结算不完全,还有支出款需冲减,可另外主张权利”。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不属重复起诉,本案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支持***提出的费用是否属于农网改造费用的问题。由于宇能公司在委托***负责农村电网改造、改造基础建设、民工施工、民工工资预支等项工作时,对以上相关费用支出后没有规定用何种形式的票据结算,因此,应从票据能正常反映出与支付上述费用有关的角度来判断,基于双方对票据的形式没有任何规定且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会意识及参照以往***与宇能公司已结算票据的习惯,本案认可***为农网改造费用所支付的票据及款项合理。
综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民终5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宇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南县宇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植勇建
审判员 韦荣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