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63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青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鹏。
申请人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青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哈尔滨市青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45190********存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