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6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青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鹏。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青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60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青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451905xxxxxx000存款1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