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779号
原告: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德宁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6135286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4200210529079,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D67Q。
法定代表人:罗南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西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