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辖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86号鑫融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58146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2)粤0784民初38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山法院认为,**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与**公司、XX(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江门)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付清工程款、违约金、停工费;XX(江门)有限公司在未付**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鹤山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的要求,承建的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一期的工程,涉案工程位于鹤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鹤山法院专属管辖,故鹤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上诉称,撤销鹤山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鹤山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依据的钢结构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及荣阳工地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结算均显示为劳务费,案涉合同材料亦由**公司自行采购,***负责的施工范围仅为劳务部分。据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依据案涉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及与**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荣阳工地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建筑劳务施工合同》显示,案涉工程为“XX(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一期表面处理及深加工车间主厂房钢结构工程(3#车间)、XX(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一期挤压车间(主厂房)材料运输、主钢架、围护构件等安装”,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钢结构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荣阳工地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建筑劳务施工合同》显示,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鹤山市,该址在鹤山法院辖区内,故鹤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公司提出的案涉合同书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案涉《钢结构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第十三条虽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因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无效,故本案仍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综上,鹤山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