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30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路XX号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XX。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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