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30民初493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西人,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58146D。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86号鑫融大厦6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想誉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北店头村人,现住原籍。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