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055号
原告:聊城市江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西安交大科技园6号楼6楼B4房间。
法定代表人:辛建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卫旭,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江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询问,原告代理人陈述,原被告已和解,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江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