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14299J。
法定代表人:苏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圩航,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中医街1层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09380179D。
法定代表人:佘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5580.28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784元。
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及证券等财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询,除已设定抵押借款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