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财保56号
申请人: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上水桥循环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64880T。
法定代表人:余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刚、朱雁茹,系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王母街道办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2154108834。
法定代表人:王永智,该公司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总公司贞丰工程处,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平安小区N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81UX8E。
负责人:莫代萍。
申请人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总公司贞丰工程处资金及财产共16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总公司贞丰工程处资金共计1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对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有关财产,因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名称、数量等,本院不予采取,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总公司贞丰工程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驳回申请人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