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民初1754号
原告: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上水桥循环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余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雁茹,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王母街道办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宁,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总公司贞丰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平安小区****。
负责人:莫代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总公司贞丰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丽
审 判 员 魏 祥 英
审 判 员 林 青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袁 颖
书 记 员 刘黎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