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被告:望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62154108834,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环城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进。
被告:**,1970年2月1日出生,四川南充市仪陇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原告**、***诉被告望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