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润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宇润华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5671号 原告:***,男,1949年3月20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润华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山西***技城B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4690772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山西日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宇润华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