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5671号
原告:***,男,1949年3月20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润华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山西***技城B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4690772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山西日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宇润华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