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拓建设有限公司

426无锡陆顺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拓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426号
原告:无锡**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3924945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配套区(**)漳兴路**。
法定代表人:陆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方拓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5417196F,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新世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付代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方拓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无锡**钻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勇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浦湖焉
书记员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