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6民初7343号
原告:湖北华江银融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城天地17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方拓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B座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
第三人:宗海燕,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江银融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方拓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宗海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2018年12月13日两次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及诉讼费缴款通知书一式三联,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260元,并载明逾期不交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桥
人民陪审员 马 爽
人民陪审员 方 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