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升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8386号
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85元,减半收取计3943元,由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