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升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718号
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6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违反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为房地产纠纷,并据此驳回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案涉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时间,不应予以适用。且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应由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涉厦门自贸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属于厦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统一指定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案涉工程位于厦门自贸区辖区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龙辉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