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721民初6418号
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唐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综合固定单价(550/立方包含增值税发票),双方在进行结算时,均应按此约定执行。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根桩数与合同约定的根桩数不符,但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可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量,在计算工程量时应按照双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在计算工程量时按1.1%的加权系数计算,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此主张予以否认,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此权利。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量为5619.814立方,工程价款为3090897.7(5619.814立方×550/立方)。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认可涉案工增加的相关费用92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即46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3136897.7元,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0元,下欠工程款336897.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双方均未提供实际交付日期的证据,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之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33689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0日,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曹县的热电项目,本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厂房、锅炉、烟囱和灰库钻孔灌注桩施工图纸内的所有施工工艺流程;合同工期35天,自2017年8月2日开工起至2017年9月5日竣工之日止;直经0.6米工程桩采用包工、包料(部分)形式,甲方只提供钢筋原材料和砼供应,其他全部一切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按图纸有效桩长综合固定单价(550/立方包含增值税发票)。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注浆管、机械费、试桩、压桩、检测费泥浆外运等所有工程相关费用(任何政策性因素、市场因素和自然风险因素等均含在综合单价内);本工程约为652根桩,烟囱61根,每根25米长,灰库70根,每根27米长,主厂房及锅炉521根,每根长27米。总造价约为3000000元,具体造价按图纸设计有效桩长结算;合同签订全部设备进场施工7天后支付总造价的10%,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总造价的30%,全部完成后支付总造价的40%,验收合格移交资料后支付总造价的15%,余款5%待基础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还对热电联产项目施工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了约定。2017年10月19日,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致发工作联系单,双方认可涉案工程主厂房、灰库、烟囱部分桩基检验桩方式及数量增加,相关费用92000元,双方商定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即46000元。庭审中,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可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量为:烟囱61根,每根长25米,每根立方数0.283;灰库桩42根,每根长27米,每根立方数0.283;主厂房桩637根,每根长27米,每根立方数0.283。至本案诉讼前,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2800000元。
一、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3689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33689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54元,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