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升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执1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673号及本院(2017)闽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774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11月7日本院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船舶、商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反馈信息,查控被执行人以下财产:1、冻结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8977.37元;2、冻结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莱芜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3、冻结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芜湖四海建设有限公司95%股权;4、轮候查封***名下闽D×××××东风牌车辆,另查封***名下闽D×××××奥迪牌车辆,但车管所反馈该车辆已报废,无法查封;5、2019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闽D×××××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名下三套房产的线索,包括: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xx号xx室的房产及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xx号xx室房产,经调查核实,上述三套房产均不属于***名下房产。三、2019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邮向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及***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由公司职员签收邮件,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的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19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0年2月19日,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述该公司已于2016年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履行清偿义务,管理人已于2019年底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但破产法院目前尚未受理。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无清偿能力且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能力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阶段,本案查控到的其名下财产不宜由本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处置,同时,本案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处置予以确认。因此,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审判员***审判员***
代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