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6931号
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永福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