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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升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051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51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工程款65,253.19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3,919.64元及利息(以23,919.6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前督促履行,本院依据(2025)粤0512执保887号执行裁定书,以金额90,410.42元为限,于2025年9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在汕头市某不动产全套;于2025年11月24日轮候冻结了其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存款。2026年1月30日,本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省不动产查控平台查询及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行申报,除上述存款、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有粤DXXX**江铃牌、粤DXXX**江铃牌、粤DXXX**斯达-斯太尔牌等车辆。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注册至今已达二十几年,申请不予查封处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述存款、房产已被另案首先冻结、查封而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