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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市政工程公司与湖北京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1财保41号
申请人孝昌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
法定代表人:陈奇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京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孟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孝昌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京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湖北京穗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孝昌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国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