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异21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兆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29号楼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仁合公司)与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建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电子公司称,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即解除对我公司名下位于建设银行北京潞河支行XXX1486账户(以下简称1486账户)及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XXX0001账户(以下简称0001账户)的冻结措施。事实及理由:大千仁合公司与异议人中建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反请求一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大千仁合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中建电子公司银行存款18188372.5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现中建电子公司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理由如下:一、大千仁合公司诉请和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金额18188372.52元,XXX1209账户(以下简称1209账户)已足额冻结。贵院对异议人名下三个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1209账户,账户名称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申请冻结金额18188372.52元,实际冻结金额18188372.52元(已足额冻结);1486账户,账户名称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潞河支行,申请冻结金额18179215.87元,实际冻结金额1522.35元(实时更新,有入账就会继续冻结);0001账户,账户名称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申请冻结金额18177693.5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实时更新,有入账就会继续冻结)。因大千仁合公司申请冻结18188372.52元,1209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已达18188372.52元,因此该账户的金额足以清偿大千仁合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没有必要再冻结1486账户和0001账户。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超标的查封,法院应予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贵院应该解除超额部分财产即1486账户和0001账户的冻结。三、大千仁合公司以极低诉讼成本超额查封异议人基本账户,明显滥用诉讼权利,严重影响央企正常经营。本案大千仁合公司以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按目前市场上保险公司3%的收费比例,大千仁合公司也仅交纳保险费5万元左右,其以该成本即查封异议人18188372.52元的财产,并查封异议人基本账户,使央企的正常经营运转受到严重影响,大千仁合公司恶意申请查封冻结其他账户,明显滥用诉讼权利。另外,其他账户被查封严重影响央企的正常经营,中建电子公司与上下游公司之间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合同进度款无法按期支付,将导致中建电子公司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加本不应该发生的诉讼。同时,若查封中建电子公司基本户将严重影响正常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如不及时解封,将对中建电子公司及相关央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为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解除对异议人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大千仁合公司辩称,若1209账户中余额足以满足保全的数额,是否可以解除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由法院裁定;若1209账户中余额不足以满足保全的数额,我公司就不同意对方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人大千仁合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电子公司仲裁一案,在仲裁过程中,大千仁合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京0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18188372.52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公司在该行1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88372.52元,实际冻结9156.65元,未冻结人民币18179215.87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潞河支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公司在该行14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9215.8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522.35元,未冻结人民币18177693.52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轮候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公司在该行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7693.5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未冻结人民币18177693.52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4月5日止。
2022年6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向本院出具《足额冻结说明》,确认经该行查询,1209账户被有权机关进行账户冻结,冻结金额18188372.52元,已足额冻结18188372.52元,执行文号为(2022)京02财保126号。同时,中建电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证明该事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以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冻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对是否明显超标的额作出判断,确属明显超标的额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冻结的状态。本案中,本院(2022)京0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建电子公司名下价值18188372.52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冻结中建电子公司名下1209账户内资金********.52元,实际冻结9156.65元,因未足额保全本院又分别于2022年4月2日冻结了中建电子公司名下1486账户内资金********.8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522.35元,2022年4月6日冻结中建电子公司名下0001账户内资金********.5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上述保全行为,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中建电子公司名下1209账户在本院冻结后实际冻结余额由9156.65元增至18188372.52元,中建电子公司据此主张本案冻结额度现已满足保全裁定的保全额度,理由成立。本院保全执行实施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核实中建电子公司名下1209账户内实际冻结的余额,解除因1209账户余额上浮导致的超额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公司财产的情况。另,采取何种措施消除明显超标的额冻结的状态,属于本院保全执行实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的范围。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超标的保全冻结的异议成立。
二、本院采取措施消除(2022)京02财保126号案件超额保全状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