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千仁合智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千仁合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69号 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兆彬,男,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大千仁合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29号楼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867683.8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2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八百八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三元八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