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69号
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兆彬,男,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大千仁合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29号楼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867683.8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2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千仁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八百八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三元八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