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陕西省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因与**、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因与**、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己立案受理。鉴于上诉人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本案纠纷亦与上诉人无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适格被告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其(2018)甘0503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书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作协议履行地在甘肃省天水市××区,因此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马志钰
书 记 员 马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