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鹰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3民初2564号

原告:**,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甘肃鹰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力暖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返还原告各项费用30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苏泊尔公司在甘肃天水地区招商加盟经营苏泊尔卫浴产品,最终与原告达成合作意向,由原告在天水市麦积区居然之家商场内开设苏泊尔卫浴品牌店面,双方签署了《苏泊尔卫浴经销合作协议》,苏泊尔公司向原告提供《最终门店授权书》证明文件。按照原告实际门店经营面积,苏泊尔公司最终确认应当返还原告门店装修费用273000元,后原告按照苏泊尔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了甘肃总代理商鹰力暖通公司与装修单位的《装修合同》、代付款证明、装修明细、发票等资料,要求苏泊尔公司依约返还门店装修费,但被告至今尚未返还。另根据原告与苏泊尔公司签订的《苏泊尔卫浴经销合作协议》,苏泊尔公司承诺提供开业支持1万元,后期经营过程中提供广告支持,产生广告费2万元。上述费用合计30万元。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苏泊尔公司致律师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303000元,被告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法院。

苏泊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其公司并非本案诉争合同的相对方,其与本案纠纷无涉,本案应由鹰力暖通公司所在地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天水市麦积区,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