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2民初9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赔偿其后续治疗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721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703.4元、护理费7196元、误工费14897.48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900元、住宿费7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416元、律师费1万元;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与永金公司总经理***相识多年,2018年8月受雇进入永金公司工作担任下料工,负责切割铝合金,约定每日工资160元、加班费20元/小时,全年无休、月末结算上月工资。2019年4月12日,在车床切割作业中,其按照车间主任要求调整车窗及物料角度时被机器割伤,当场右小指断离。受伤后,其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损伤等,其住院24日,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每3天换药一次等。其受伤后无法外出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金公司辩称,2019年4月12日,***在提供劳务时,严重违反铝合金切割操作行业规范, 在设备启动后无故反常擅自将其右手塞进设备运行的皮带轮内导致自己受伤,其发现后随即派人将***送往医院垫付了61934.32元医疗费。***已经治愈有佳,对自己违章操作毫无悔意,在未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另,2019年4月12日,在医院治疗时,***自称被铁箱砸伤,诉状中**割伤,事发当日监控录像足以还原当时情形,故***违规操作受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诉原告永金公司诉称,***违规操作致使自己受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61934.32元、承担司法鉴定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1、本案构成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个人劳务的过错责任,其不具有任何过错;2、永金公司对机器设备缺乏基本安全防护措施,永金公司具有重大过错;3、永金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强令其违规操作造成其严重损害,不同意返还永金公司已付医疗费;4、永金公司推卸责任、滥用诉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8月,***受雇到永金公司从事铝合金切割工作,日工资160元,居住于员工宿舍。2019年4月12日,工作过程中***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损伤、环小指离断伤(近指间关节水平)、中指近指间关节脱位伴关节囊损伤、中指伸肌腱中央束断裂、示指远节掌侧皮肤裂伤,***住院23日,总费用60910.32元***公司支付,永金公司另支付门诊费用1000余元。审理中,***申请司法鉴定,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手损伤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3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2736元。***对伤残等级存在异议,于2019年10月10日自行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右手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1560元。由此原告***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手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70日,鉴定费3120元。另,***为农业家庭户口,母亲张XX1952年XX月XX日出生为农业家庭户口,父亲姬XX1948年XX月XX日出生为退休职工,儿子姬XX2005年XX月XX日出生为农业家庭户口,女儿姬XX2011年XX月XX日出生为农业家庭户口,***兄弟3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称其2002年开始从事铝合金切割工作,到永金公司工作之前在海南XXXX门窗有限公司工作,提交了该公司2018年3月至6月的工资条,永金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提交交通费票据若干,永金公司对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永金公司亦不予认可;永金公司提供事发视频资料一份及证人证言,证明***存在违章操作问题,***对视频资料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坚持其系按车间主任要求操作另提出设备无防护措施问题。庭审中,***坚持诉讼请求,永金公司坚持答辩意见。庭审调解,因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病案材料、相关票据、鉴定意见、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受雇永金公司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永金公司作为雇主应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从事铝合金切割工作已经多年,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院酌定由***对其所受伤害承担10%的责任,永金公司反诉要求***返还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费用问题:1、医疗费,有票据为证以永金公司主张返还的61394.32元为准; 2、误工费,***每日工资160元,误工期120日为19200元,***仅主张14897.48元,以该数额为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3日按每日50元计算为1150元;4、护理费,护理期以70日为准,参照本地护工工资每日100元计算为7000元;5、营养费以每日30元计算60日为1800元; 6、伤残赔偿金,***虽为农业家庭人口,但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其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妥,故伤残赔偿金为72196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张XX、姬XX、姬XX虽为农业家庭人口但其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均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为10189.4元、姬XX为4702.8元、姬XX为11757元,合计26649.2元,姬XX系退休职工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9、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报告确定的3000元为准;10、鉴定费,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3120元为准,其余鉴定费系***多次申请鉴定引起由***自行承担;11、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上述费用合计193707元,***承担19370.7元,永金公司承担174336.3元,减去永金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61394.32元,永金公司还应支付112941.98元。就住宿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就律师费承担未做约定,律师费亦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定赔偿项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12941.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17元、由被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74元,被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受理费674元(反诉原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西安永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会 审  判  员    吕  燕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