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582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波,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波、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东大街唐城大厦城市便捷酒店4-5层所有客房的隔墙、卫生间漏水、吊顶进行维修;2、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城市便捷酒店西安东大街店的竣工验收图纸;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唐城大厦用于经营城市便捷酒店西安东大街店的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价款635万元,原告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用水电,被告提供主材、辅材,并负责整体工程的清洁辅料,被告需严格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被告不得无故变更设计图纸。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积极履行各自合同义务。2019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向被告作出了《隐蔽工程验收整改单》,要求被告公司对13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进行整改,被告未整改到位。2020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委托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被告作出了验收整改单,要求被告公司对14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被告尚未整改,即将工程交付给原告试运营。双方约定在原告试运营过程发现其他需要维修项目的,一并整改到位。随即原告开始试运营,在试运营过程中又发现诸多其他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客房隔音效果非常差,经入住客户投诉反映原告予以确认。经原告核实,客房隔音效果差的原因是被告对隔墙施工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不但造成客房隔音效果非常差,同时造成客房隔墙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危害客户人身安全,危害原告财产,造成营业损失。2020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了《工程维修通知》,要求被告解决所有房间隔音问题等6项内容进行维修及对家居类、设备类等项目进行维修,但是截至起诉日,被告仍然没有维修。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以及建筑领域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等规定进行施工。本案中,被告因其自身施工原因,导致涉案工程隔墙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依据法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返工、维修的责任。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已经于2020年7月15日验收合格,原告已经确认验收合格。远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被告已于2020年7月25日整改完毕。隔墙工程符合国家规范,原告提出所谓质量问题仅是逃避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借口。移交原告后,原告未就验收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原告提出的隔音效果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事实依据。同意向原告交付竣工验收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山泰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唐城大厦的城市便捷酒店西安东大街店的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期140天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11月17日,合同价款635万元;原告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用水用电,被告提供主材、辅材,并负责整体工程的清工辅料;被告需严格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被告不得无故变更设计图纸;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工程保修期一年,隐蔽工程质保五年。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积极履行各自合同义务。2019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隐蔽工程验收整改单》,要求被告对包括客房卫生间防水在内的13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进行整改。2020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委托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有条件通过。该验收报告附有验收整改单,要求整改的项目14项。原告即对工程开始试运营。原告在试运营过程中认为工程存在客房隔音效果非常差、卫生间渗水等工程质量问题,向被告发出了《工程维修通知》,要求被告对房间隔音问题等6项内容进行维修及对家居类、设备类等项目进行维修。双方因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案涉的城市便捷酒店东大街店四层到五层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所有隔墙砌墙施工、吊顶施工、卫生间防水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了鉴定。2022年2月14日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陕中鉴字【2022】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载明现场勘查情况为:1、卫生间设门的墙体外侧贴地面处粉刷层均存在不同程度起翘、脱落现象,起翘脱落区域大部分贴纸遮盖,局部纸面及相应墙体潮湿有水迹。部分卫生间其他墙体甚至相邻走廊区域墙体贴地面处存在类似现象,且部分起翘脱落处可见抹面维修痕迹;卫生间门内外侧地面无高差;2、石膏板吊顶表面普遍可见开裂甚至起翘现象,大厅、走廊、客房吊顶上部净高均大于1.5米,未见设反支撑结构,吊顶与墙体相接处均采用木龙骨,吊顶内存在电线明设情况,吊顶内木龙骨未在未刷防火漆现象;3、墙体表面可见开裂及起翘现象,鉴定人员现场选取墙体转角部位进行了破拆,可见裂缝贯通抹灰层内部,墙体由外到内组成为:涂料层、腻子层、水泥砂浆层、加气块、未见防开裂加强措施;客房混泥土加气块隔墙高2.34米,上侧采用80MM厚填充岩棉的8MM厚双层水泥压力板封堵至顶板下,现场可见水泥压力板拼缝不严密,岩棉外漏;4、卫生间面盆均粘接固定在台面下表面。鉴定结论为城市便捷酒店东大街店四层到五层装修工程中目前隔墙、吊顶、卫生间防水、面盆等工程项目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该鉴定结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对于鉴定结论中吊顶四周龙骨材质、混凝土加气块隔墙高度及水泥压力板隔墙问题的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予以答复。2022年4月20日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陕中函字【2022】104号《关于对陕中鉴字【2022】2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回复》,答复意见为:1、涉案工程图纸设计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石膏板吊顶四周贴墙处的龙骨也应为轻钢龙骨。图纸设计说明中明确写道,若施工单位采用习惯做法,必须报送设计单位和业主认可后方可施工,但本次鉴定中未见相关变更资料;2、鉴定人员在现场勘查时确认,客房内吊顶以下混凝土加气块墙体高度2.34米,吊顶以上混凝土加气块墙体高0.9米,客房混凝土加气块总高度为3.24米。对于混凝土加气块隔墙高度及材料,施工图纸未有明确具体的要求,鉴定意见仅作客观表述,并未对混凝土加气块隔墙高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判定;3、鉴定人员在现场勘查时确认涉案工程走道、客房等区域的吊顶内双层水泥压力板夹岩棉芯隔墙不同程度地存在墙面拼缝不严现象,可见岩棉外露,填充不实,未嵌缝、面板接缝未处理等现象,这些现象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8.3.1条、第8.3.6条、8.3.9条之规定。涉案工程存在上述现象,必然会影响隔音及防火性能。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隐蔽工程验收整改单》、《工程维修通知》、陕中鉴字【2022】2号鉴定意见书、陕中函字【2022】104号《关于对陕中鉴字【2022】2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回复》、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泰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经鉴定被告完成的城市便捷酒店东大街店四层到五层装修工程中隔墙,吊顶、卫生间防水、面盆等工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对涉案的城市便捷酒店东大街店4-5层客房的隔墙、卫生间防水、吊顶进行维修,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针对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存在的问题,履行维修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移交城市便捷酒店西安东大街店的竣工验收图纸,被告同意,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二个月内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陕中鉴字(2022)2号鉴定意见书及陕中函字(2022)104号《关于对陕中鉴字(2022)2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回复》确定的内容对城市便捷酒店东大街店4-5层客房的隔墙、卫生间防水、吊顶进行维修;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二个月内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城市便捷酒店东大街店室内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图纸。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个月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炜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