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山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962之一号
申请人:陕西山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波,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雨洁,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新疆伊宁县。
被申请人:尚荣涛,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蓝田县。
被申请人: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尚荣涛。
申请人陕西山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尚荣涛、被申请人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山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22200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开户账号:7XXXX1880********)的银行存款122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