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780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勇,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与XX路XX号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42WU1T。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唯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卫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