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9号
申请人: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山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新疆伊宁县阿热吾斯塘乡。
被申请人:尚荣涛,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安村乡康偏村。
被申请人: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尚荣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荣涛、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尚荣涛、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续保全被申请人**、尚荣涛、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2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96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及移转函准许申请人的续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冻结被申请人**、尚荣涛、西安鼎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续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王军
书记员  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