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4245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与明光路十字东南角海璟新天地8号楼1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42WU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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