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54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与明光路十字东南角海璟新天地8号楼1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42WU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杨家将历史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新城滨河大道888号联合车间A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K8WR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将历史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2民初29367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2422.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杨家将历史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陕西杨家将历史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