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与湖南省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7221号
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区亚大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5233P。
法定代表人:陈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平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79915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曾咏柳,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诉被告湖南省**企业有限公司、***、曾咏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66元,减半收取37033元,由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谭芳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