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2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露,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爱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玉良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南爱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玉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0111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湖南爱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马玉良系其唯一的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追加马玉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后又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21日发起两次网络查询。2019年5月10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19年6月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19年6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康露,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康露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84409.11元,尚有184409.1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