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4292号 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区内亚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东井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胡世彬,董事长。 第三人: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崖子镇东井口村。 法定代表人:**国。 第三人:香港(君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香港(君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