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4292号
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区内亚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东井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胡世彬,董事长。
第三人: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崖子镇东井口村。
法定代表人:**国。
第三人:香港(君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香港(君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